國 家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令 第26號 《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》于2000年12月4日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。
局長:鄭筱萸
二○○一年一月十一日
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
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,規范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業務,保障互聯網藥品信息的合法性、真實性、安全性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、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》和相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,適用本規定。
本規定所稱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,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